买个北京车牌用,这份合同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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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李某取得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后,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本人王某与李某因购车达成如下协议:1、王某使用李某的购车指标一次性给付李某5000元人民币;2、王某在摇到购车指标后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将购车指标还给李某;3、在使用李某购车指标期间,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均由王某本人承担;4、王某未摇到车号之前,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指标(购车指标)”。现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该协议无效后,王某依据合同取得的北京车牌号的车辆,应该返还给李某。因涉案车辆系王某出资购买,车辆购置税也系王某缴纳,法院参照鉴定结论及车辆的具体情况,确认李某应该给付王某车辆的折价赔偿款。
法条链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转让北京车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应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而没有小客车指标的人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租赁协议或是买卖协议,都会借用有指标的人的名字购买车辆,属于借用他人名义买车,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已违反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